四川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
监督保障体系建设方案
(川大研 [2013] 92号)
为了进一步完善四川大学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保障体系,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建设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重在保障、奖惩结合、分层负责、系统实施”的原则,从导师、学院、学科和学校等多个层面强化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监督保障。学位论文质量保证应重在过程管理,同时注重奖惩制度与通报制度兼顾。
二、过程管理
作好过程管理,是研究生论文质量把控与提高的关键要素,过程管理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最终质量。
(一)导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质量方面具有神圣使命和重要责任,是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导师要认真指导研究生按要求完成学位论文的选题、开题、研究和撰写等各环节的培养工作,注重学生科研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训练,努力提高学生科研能力,注意引导研究生树立追求真理的科学精神,培养勇于探索、锐意进取的创新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
(二)在学院和学科层面,实行学位评定分委会专业责任制并成立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评估组。
1.明确分委会委员的专业责任,每位委员须对所在专业的学位论文质量负审查责任。
2.分委会牵头组织,成立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评估组。评估组对分委会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在分委会授位审核之前对申请授位的论文进行预审查,预审查结果提交分委会;协助分委会审核研究生培养方案;分委会委托的其他工作。评估组成员可由本校在职或退休专家组成,学校为评估组中的退休专家成员统一支付工作酬金。
(三)在学校层面,成立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评估委员会并委托第三方进行论文盲审和抽检。
1.在校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校学位办公室具体负责,成立文、理、工、医和交叉学科五个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评估委员会,在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对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再次把关。
2.对申请答辩的学位论文和已授位的学位论文,委托第三方论文评阅平台分别按照不低于总量15%和10%的比例随机进行答辩前的盲审和授位后的抽检,盲审与抽查的比例将会视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逐步提高。盲审论文应至少在答辩前一个月提交到校学位办公室。盲审结果将作为学位论文修改、答辩或延迟答辩以及是否授位的重要依据。抽检论文包括非盲审论文和有反对意见经修改后答辩、授位的盲审论文。
(四)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的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统一制定上述两项工作的管理办法,规范、细化管理流程,建立并落实管理责任体系。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学位论文应纳入盲审、抽检以及上述其他各项管理内容,并可视具体情况加大盲审和抽检比例。
三、奖惩制度
奖惩制度,是对研究生论文质量把控与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而非工作目的。
(一)在导师层面,将论文质量监控与招生资格动态管理相结合。
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国务院学位办或学校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有不合格的,暂停导师招生资格一年;连续两次有不合格或者有两位评议专家评为不合格的,暂停招生资格三年;连续多次有不合格或者有三位评议专家评为不合格的,将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
对于在学位论文指导中成绩突出的导师,将在招生指标分配中予以倾斜。
(二)在学院(培养单位)层面,将论文质量与招生指标挂钩并纳入考核内容。
1.在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办法中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与培养单位的招生指标挂钩,对于出现抽检不合格意见的培养单位将扣减招生名额,并将扣减的名额奖励给研究生培养效果好的培养单位。
2.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纳入学校对学院(培养单位)的学科建设目标考核中,以借此不断提高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培养质量。
四、通报制度
作为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举措之一,学校将对每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在校内进行正式通报。
五、质量跟踪与评估
系统地开展研究生培养质量跟踪调查和长期自评估。研究生院和发展研究中心负责,招生就业处和校友会配合,每年定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抽查、评估,并将相关结果通报到培养单位与每位研究生导师。同时调查了解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对学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并将调查结果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工作相结合,以全面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
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