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规定
川大委〔2016〕38号
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教党函〔2016〕24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加大查处力度,加强警示和震慑,优化育人环境和学术氛围,制定本规定。
一、落实学风建设主体责任
学风建设是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重要内容,必须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来认识和落实。学校领导班子和校内各二级单位要严格遵守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学风建设成效纳入学校领导班子的工作目标。
学院(研究院、所)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学风建设成效纳入学院(研究院、所)领导班子考核指标,对在学风建设上失职、在查处不端行为方面渎职的学院(研究院、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及时批评教育,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
二、明确查处细则
学校依据相关法律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健全学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明确伪造、篡改、抄袭、论文买卖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做到查处覆盖全面,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在制度层面上加强学风建设,规范学术行为。查处细则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代会讨论通过,报教育部备案并在学校网站公开。我校已出台的一系列关于加强学术道德规范、坚持学术诚信教育的管理文件:《四川大学学术委员会组建办法》(川大校〔2002〕10号)、《四川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川大校〔2006〕42号)、《四川大学关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规定》(川大校〔2007〕10号)、《四川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规定(修订)》(川大教〔2007〕134号)、《四川大学关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川大校〔2010〕2号)、《四川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教风学风建设的若干意见》(川大校〔2012〕49号)、《四川大学关于加强学术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川大校〔2013〕13号),继续严格执行。
三、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
强化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职能作用。既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作用,更要强调各二级单位在学风建设中行政职能的落实。各学院(研究院、所)对于出现的学术不端事件要迅速调查,及时处理并立即上报学校,学校委托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查处的不端行为依学校相关规定做出学术处理、人事处理、行政处理等。学校网站开辟学风建设专栏,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
四、改革科研评价考核办法
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进一步深化评价改革,根据学院(研究院、所)实际建立完善科学的分类评价考核办法。职务晋升中要大力推进优秀成果和代表作评价制度,年度考核中要考虑科技工作的周期性特征,不得以数量代替质量,不得单纯将论文数量作为年度考核的刚性指标。
五、实行通报问责制度
切实落实教育部问责制度的要求,学校积极履行学风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接受教育部的监督和查处。对于出现学术不端事件,对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学院(研究院、所),视为基本任务未完成,视情节轻重,年终考核评级降等级或直接为不合格。出现一次记录在案,出现两次由学校党委指定负责人约谈涉事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出现三次将列入学校学风建设不良记录。每年年底在学校网页通报学风建设不良记录。
中共四川大学委员会
四 川 大 学
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