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研究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

  • 日期:2018-04-24        来源:四川大学学术诚信与科学探索网         点击数:


  •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的原则,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学校组织或承办的面向四川大学研究生的各种课程考试、考查。

    第三条 在校研究生在校外参加由国家行政部门或其它高等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 学校对研究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 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二章 考试违纪

    第六条 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开考信号发出前提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经劝阻不改;

    (2)考试中擅自改换座位或座位号;

    (3)考试中擅自互借文具、计算器、作图工具、计算用图、表等物品;

    (4)有其它考试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

    第七条 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开考前,不按要求将考试禁止携带的文具用品或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如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掌上电脑、电子辞典等电子设备,课本、参考资料等)放置在指定地点;

    (2)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大声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

    (3)不按要求就座,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

    (4)考试中,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拒不回答监考人员查问;

    (5)提前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影响他人考试,经劝阻不改;

    (6)未按考试规定时间强行交卷离开;

    (7)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未收齐试题或答卷时,擅自离开考场;

    (8)有其它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严重违纪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2)离开考场未交卷;

    (3)在无考试资格的情况下参加考试,扰乱考试秩序,经查明不是为他人替考者。

    (4)重犯第六条或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

    第九条 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考试期间故意撕毁试卷(或答题卡、答题纸等);

    (2)干扰考试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其他学生,或与监考、巡考工作人员高声争执,不听劝阻;

    (3)干扰考试评卷工作,纠缠、威胁、诬陷评卷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

    (4)重犯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

    第三章 考试作弊

    第十条 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窥视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窥视、抄袭答卷;

    (2)互对答案、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

    (3)传递试卷及答案信息,互打暗号、手势作弊;

    (4)提前交卷后,有意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告诉他人试题答案;

    (5)将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和掌上电脑、电子辞典等禁止携带的电子设备带入考场并使用;

    (6)有其它与上述作弊情形相当的考试作弊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故意在《考生考试签到表》上或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但未能答题;

    (2)闭卷考试开考后,将禁止携带的物品(如教材、参考资料、练习本、笔记本、字典、纸张、书包等)放置在考试所用课桌或座位上、抽屉里,不听劝阻;

    (3)闭卷考试中,在课桌上查看事先由自己或他人书写的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4)闭卷考试中,以各种形式夹带、隐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5)闭卷考试中,在身体上书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6)开卷或半开卷考试中,携带并查看了禁止携带的材料;

    (7)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8)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9)阅卷教师发现试卷答案雷同,并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属实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严重作弊情形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2)集体作弊的组织者;

    (3)将手机、传呼机、无线耳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并已经接收与考试有关的信息,或利用手机和他人交流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4)在考场外,组织或参与用手机短信或其他无线通讯方式向考场内考生发送与考试有关的信息;

    (5)已构成考试作弊,且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或巡考人员;

    (6)在考试前或考试过程中,窃取试卷或试卷答案;

    (7)在考试前或考试过程中,伪造、散发试题答案扰乱考试秩序;

    (8)在课程考查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9)一年内重犯第十条或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

    第四章 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生学生有违纪作弊现象,监考人员要按照《四川大学考场规则》和《四川大学监考人员职责》及时处理。监考老师须认真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在作弊考生试卷上标注“作弊”并签名。向违纪作弊学生告知记录内容。对于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和工具等,予以暂扣并出具收据。对违纪作弊考生,应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对于拒不退出考场坚持答卷的考生,待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其试卷、填写好的《考场记录》及作弊证据等材料送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考场记录》是认定考生违纪作弊事实的依据,须由两名以上监考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对违纪作弊的考生,该科成绩记为0分,并记录入“四川大学研究生学籍成绩表”中。经教育表现较好的,作弊课程可以随下一年级研究生重新学习。

    第十五条 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处理的程序:

    (1)在对学生作出处理决定前,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填写《四川大学学生违纪拟处分告知书》,交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到学生本人,并听取学生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2)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根据《考场记录》和相关材料,填写《四川大学研究生考试违纪作弊登记表》并草拟处理意见。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务会议(包括校长办公会或由学校制度规定的由相应校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研究决定。

    (3)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决定由研究生院和研究生工作部联合拟文,经主管校领导签发,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到学生本人。学校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书须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4)以下四种方式均可作为拟处分告知书和处理决定的送达方式:①直接送达;②留置送达;③公告送达;④邮寄送达至学生家长。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事实和《四川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按照《四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规定》办理申诉事宜。

    第十八条 因考试违纪作弊而受到处分、研究成果和毕业论文存在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在参与各种奖学金、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时,按照《四川大学学生表彰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因考试违纪作弊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得参与提前攻读博士研究生推荐,毕业前处分未解除者,不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在处理结果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九条 研究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等,一经查实,学校将宣布证书无效并收回、注销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学校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学校公布的有关研究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