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定科研诚信管理的监管重点
加快科研诚信建设,当务之急要做好科研失信行为的分类管理,划定行权监管的重点,防治严重科研失信行为。严重科研失信行为与一般科研失信行为不同,也有别于科研失败、科研试错等科研风险,是指科研主体弄虚作假实施欺诈,不如实履行科研诚信义务,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给科研活动相对人、社会带来严重损失或造成严重危害。这种行为的恶性在社会道义上应受到谴责,在法律上应予以追究。如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弄虚作假骗取科研资质、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科研奖励、科研荣誉;虚构重大科研项目、研究结论的评审意见或者同行评议。
科研诚信管理的行权主体应尽快推出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负面清单,一方面通过列出明确禁止的严重失信行为,有助于科研管理部门集中力量有效防范严重科研失信行为发生,提升科研诚信建设的社会效果。另一方面,通过负面清单明确各类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责任,涉事主体面临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警示相关失信主体,发挥预警作用。
重视科研诚信管理的行权基础
廓清科研诚信的法律性质是科研诚信管理行权的基础。在科研实践中,既有行政管理关系上的科研行为,也有通过项目招投标方式取得的民事关系上的科研行为。无论是行政关系还是民事关系上的科研行为,科研主体对科研活动、科研成果都应当承担诚实不欺的基本义务,用以担保科研活动、科研结果的真实性。总体来说,科研诚信来源于诚信原则这一“帝王条款”,诚实守信其本质是一项合同义务。
从诚信的法律渊源来看,科研诚信法律性质上属于合同义务。因而,科研诚信建设,要特别重视在科研诚信管理流程中导入科研合同管理模块,在科研合同管理中强化诚信义务、责任和追责程序的设置。无论是科研活动的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都应明确规定诚信义务条款和责任条款。具体而言,可在对科研管理中设置科研诚信声明、科研诚信承诺、科研诚信担保等,并在合同内容上进一步细化科研失信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进而保障追责科研失信有章可循,于法有据,有法可依。